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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建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931********03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云2931民初357号
案号
(2021)云2931执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剑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春花借款本金355,000.00元。二、被告赵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杨春花2013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5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中扣除20,000.00元后的利息;支付给原告杨春花2013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支付给原告杨春花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以35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支付给原告杨春花2021年5月1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剑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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