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建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31********03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2931民初357号 |
案号 |
(2021)云2931执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剑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春花借款本金355,000.00元。二、被告赵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杨春花2013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15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中扣除20,000.00元后的利息;支付给原告杨春花2013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支付给原告杨春花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以35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支付给原告杨春花2021年5月1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剑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