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邓世勋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022********341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225民初33号 | 
| 案号 | (2021)川3225执169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邓世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姬青发偿还借款本金100 000元(壹拾万圆)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300元,由被告邓世勋负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