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中和制药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67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02民初7607号 |
案号 |
(2021)湘0102执恢6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中和制药有限公司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9 240 000元,利息、复息、罚息6 248 815元(利息、复息、罚息均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湖南中和制药有限公司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支付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1 190 000元;以上第一、二项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被告湖南中和制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杨明亮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湖南中和制药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湖南中和制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有权行使抵押权,依法处置被告杨明亮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368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1032824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1032825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1032826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1032827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1032828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1032829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711032830号)和被告谭丽莎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bobo国际栋2101、2102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00632842号、长房权证天心字第00632843号),所得价款由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优先受偿;处置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杨明亮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湖南中和制药有限公司和被告杨明亮继续清偿;本案受理费165 691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170691,由被告湖南中和制药有限公司、被告杨明亮、谭丽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叶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06167706446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18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