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69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1民初579号 |
案号 |
(2021)黑01执13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哈尔滨赛丽斯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利息,自2006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复利自2006年12月21日起以上述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复利,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如被告哈尔滨赛丽斯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被告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物房产即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八道街18-20号第7层建筑面积额为2418.54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哈房权证里字00059317号,他项权证号:哈房他字第40007281号)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哈尔滨赛丽斯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600万元及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16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逾期利息,自2006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复利自2006年12月21日起以上述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复利,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四、如被告哈尔滨赛丽斯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三项的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被告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物房产即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八道街18-20号第5层建筑面积额为2775.87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哈房权证里字00059317号,他项权证号:哈房他字第40014527号)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被告哈尔滨赛丽斯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复利(以1,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54%为基数计算利息,自2006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复利自2006年12月21日起以上述利息为基数,按照按年利率7.254%计算复利,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六、如被告哈尔滨赛丽斯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五项的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被告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物房产即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八道街18-20号第六层建筑面积额为2,418.54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哈房权证里字00059317号,他项权证号:哈房他字第50001101号)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七、被告哈尔滨赛丽斯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3,111,500元及逾期利息、复利(以7,5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利息,自2006年12月21日起至2008年9月27日止;以6,111,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利息,自2008年9月27日起至2013年6月28日止; 以5,111,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利息,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13年9月27日止; 以4,111,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利息,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29日止; 以3,111,5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逾期利息,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复利自2006年12月21日起按照上述分段的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复利,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八、如被告哈尔滨赛丽斯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七项的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被告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物房产即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八道街18-20号第8层建筑面积为2,418.54平方米房产(产权证号:哈房权证里字00059317号,他项权证号:哈房他字第40007282号)折价或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九、驳回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哈尔滨赛丽斯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205.64元,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负担10,000.18元,由被告哈尔滨赛丽斯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供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7,205.4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旭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9126971347Q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松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怡乐街赛丽斯家园会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