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金丰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53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730民初3031号 |
案号 |
(2021)黔2730执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 000 000 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8 000 000 元为基数,2020 年4 月26 日起至2020 年12 月17 日止按月利率9.5‰计算,2020 年12 月18 日起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4.25‰计算);二、被告陈明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付律师代理费30 000 元;三、被告贵州金丰科技有限公司、丁世鹏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金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登记编号:52272019001984,详见抵押物清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明刚质押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4 200 000 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律师代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丁世鹏质押的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1 800 000 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律师代理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驳回原告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3-17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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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世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2730775345645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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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龙山镇水场村红岩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