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百瑞动物药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4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1030民初415号 |
案号 |
(2019)赣1030执2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江西鑫瑞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330716.16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与违约金合计按年利率21.75%自2017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还清代偿款之日止)。二、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西百瑞动物药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两处厂房和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广房权证(2015)建字第235号、广房权证(2015)建字第237号、广国用(2015)第15011号,赣(2016)广昌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33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最高额8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江西百瑞动物药品有限公司、翁建华、范志平、范武林、商永琼、翁莹、胡睿对前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江西百瑞动物药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厂房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西百瑞动物药品有限公司、翁建华、范志平、范武林、商永琼、翁莹、胡睿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江西鑫瑞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7526元,由江西鑫瑞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承担,江西百瑞动物药品有限公司、翁建华、范志平、范武林、商永琼、翁莹、胡睿在江西百瑞动物药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厂房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并有权向江西鑫瑞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时间 |
2019-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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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翁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103055845145X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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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