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6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826民初275号 |
案号 |
(2021)川1826执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芦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开学劳务费30512.04元和逾期付款利息(以30512.04元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6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元,由被告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芦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先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825786664203T |
登记机关 |
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天全县始阳镇凤阳大道44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