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48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521民初3940号 |
案号 |
(2021)川0521执9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殷俊、陈德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廖兴民借款481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81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3月9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74元,由原告廖兴民负担23874元,被告四川厚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殷俊、陈德琼负担7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殷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2173484363X7 |
登记机关 |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泸县福集镇建设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