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灵武市兴辉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99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宁0181民初1645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15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灵武市兴辉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支付利息498520.61元,本息共计4498520.61元;并以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支付2021年3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彦军提供的其名下位于灵武市中心区化工大学北侧宁东商城4号楼11-15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志军、史晓英、杨彦军、李晓蕾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志军、史晓英、杨彦军、李晓蕾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灵武市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94元(已减半),由被告灵武市兴辉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张志军、史晓英、杨彦军、李晓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6-07
发布时间
2021-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志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640181799928394N
登记机关
-
注册地址
宁夏灵武市崇兴镇杜家滩村老鼠嘴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