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宝鼎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87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322民初2117号 |
案号 |
(2021)赣0322执5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宝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上栗支行贷款本金2300000元及利息15230.88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按年利率7.3%计算,罚息在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即年利率10.95 %,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上栗支行对被告萍乡宝鼎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并为涉案借款设定抵押的坐落于萍乡市上栗县兴盛大道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为赣(2017)上栗县不动产权第0000666号、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赣(2019)上栗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029号)及该土地上城市花园15幢2单元44户在建房产(不动产权证为赣(2017)上栗县不动产权第0000666号、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赣(2020)上栗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83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陈良友、朱建萍、萍乡宝鼎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22元,减半收取计126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宝鼎实业有限公司、陈良友、朱建萍、萍乡宝鼎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07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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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陈良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322578781827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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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彭高镇彭高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