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湛江烙印发展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9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803民初689号 |
案号 |
(2021)粤0803执恢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湛江市半岛绿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鑫宝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欠款7602741元以及以7602741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的利息;二、限被告湛江市半岛绿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鑫宝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60274.1元;三、被告黄观林、张小燕、黄华明、赵雪明、黄华强、李瑞光、黄真超、黄华英、湛江琼宇建设有限公司、湛江市元基投资有限公司、湛江烙印发展有限公司、湛江利达明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对被告湛江市半岛绿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享有追偿权;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71810元,申请费5000元,均由十三个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许华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00759219286X |
登记机关 |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湛江市人民大道中23号之五金色华庭21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