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4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491民初947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1)粤0491执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调解协议中的甲、乙、丙方分别为:原告郑可如为甲方、被告珠海市卡都海俊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乙方、第三人珠海维佳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丙方。一、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的事实。(一)乙方为案涉商铺的开发建设单位,丙方为案涉商铺的运营管理单位。在案涉商铺买卖的过程中,乙、丙双方相互独立,不存在以协办费(经营费)或投资款名义收取购房款等情况。对于该事实,甲方在购买案涉商铺时就已清楚,并且愿意再次确认。(二)甲方向丙方支付的协办费(经营费)或投资款834444元,主要为甲方对丙方针对案涉商铺及其所在步行街正常经营所需投入费用的补偿,不属于购房款。案涉商铺房价款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二、甲、乙、丙三方确认按本调解协议履行以下义务。乙、丙两方的义务。(一)乙方在丙方恢复支付经营收益之日(本条第(二)项第3点约定的任一条件成就均视为恢复支付经营收益之日,下同)起180日内协助甲方办理凤祥路28号109商铺(涉案商铺)的《房地产权证》,将涉案商铺登记在甲方名下。(二)乙、丙两方向甲方支付如下款项:1.甲方应收取的商铺面积误差款31214元,该款项由乙、丙方在丙方恢复支付经营收益后两个月内向甲方退还。2.甲方因案件起诉所支付的诉讼费4957.54元、保全费3577.53元,共计8535.07元。乙、丙方承担上述费用的50%即4267.53元,由乙、丙方在丙方恢复支付经营收益后两个月内支付给甲方。3.丙方应于以下任一条件成就时开始恢复支付经营收益:a、和解协议(指甲、乙、丙三方于2018年10月29日所签订的,下同)生效后满18个月;b、乙方股东股权转让合同或其他项目合作转让合同签署后两个月内;c、丙方向其他商铺业主发送通知恢复支付经营收益之日。4.2017年8月1日——2026年7月30日止的经营收益共计 891420.25元,由乙、丙方按照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一、2017年8月1日——恢复支付经营收益之日拖欠甲方的经营收益(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共计88959.99元,2018年8月1日至恢复支付经营收益期间,每月按6823.64元计算),丙方应于恢复支付经营收益后分六期平均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丙方自恢复支付经营收益之日起,每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丙方一旦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即由乙方代为履行,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支付责任。第二、恢复支付经营收益之日——2026年7月30日期间(按照甲、丙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或《合作经营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为8年经营期限统一计至2026年7月30日)的经营收益,丙方按照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1)恢复支付经营收益之日至经营期间届满即2026年7月30日的经营收益,丙方按如下方式支付:①自恢复支付经营收益之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丙方每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款项6823.64元。②自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丙方每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款项8188.37元。③自2023年8月1日至2026年7月30日期间,丙方每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款项9553.10元。④丙方一旦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即由乙方代为履行,乙方应当向甲方承担支付责任。(2)乙方依据本调解协议约定代丙方支付的经营收益,乙方有权向丙方追偿。乙、丙双方根据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第(二)项确定的上述付款义务如涉及强制执行,则甲方在具体申请执行顺序上受本调解协议第四条第(二)项的约束。三、甲方的义务。(一)和解协议生效后,甲方同意只按和解协议约定向乙、丙两方主张权利,自愿放弃基于商铺买卖关系、商铺协办关系、委托经营(或投资)、合作经营(或投资)关系,通过任何途径再向乙、丙双方主张任何法律权利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不再向乙方主张逾期交铺违约金、规划变更赔偿、逾期办证违约金等相关赔偿;不再向丙方主张逾期支付经营收益的违约责任等。(二)甲方在本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名下财产(包括:珠海市香洲区前山三台石路西、粤海西路北侧(s18、s19号)地块(权证号码:0100216542/0100216543)、部分商铺及银行账户等甲方申请保全的乙方财产)的保全措施。否则,每逾期一日,甲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价款818837元的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的,甲方同意乙方单方向法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查封。(三)委托经营期间,应缴纳的税费由各方按照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如果丙方依法需要履行代扣代缴税费义务的,甲方应予以配合。现甲方要求丙方暂时不予代扣代缴,丙方表示同意。但,若丙方应甲方要求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导致被有关部门处罚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各方另行处理。四、乙、丙两方的违约责任。(一)如果乙方逾期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第(一)约定的商铺确权义务,每逾期一日,乙方每日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价款818837元的万分之二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商铺确权之日止。逾期90日的,甲方有权依照法院《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二)如果丙方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第(二)项第1、2、4点的约定向甲方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丙方每日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为基数的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未足额支付期限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丙方一次性清偿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第(二)项第1、2、4点约定面积误差款31214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4267.53元、全部经营收益891420.25元,合计总款项926901.78元的未付部分以及全部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每日按照应付而未付总金额为基数的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若在甲方申请强制执行后6个月内、甲方未对丙方上述履行义务受偿完毕的,则甲方可向法院申请对乙方强制执行。(三)如乙方在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第(二)项第4点支付剩余全部经营收益前,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的,甲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乙、丙方一次性清偿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第(二)项第1、2、4点约定的面积误差款、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全部经营收益等总款项的未付部分以及全部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而未付总金额为基数的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并不受上述第四条第(二)项的约束:1.乙方转让名下s18、s19地块土地使用权,且受让方不同意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的。2.乙方进入清算、破产、重整等程序的。3.若和解协议签订后乙、丙方未经甲方同意对涉案商铺进行拆除的。五、调解书未涉及的部分,各方当事人仍需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时间 |
2021-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雪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400754538923J |
登记机关 |
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珠海市前山东门大街1号办公大楼七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