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钱俊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122********1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5122民特66号 |
案号 |
(2021)粤5122执12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申请人钱俊滨结欠申请人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2800元,及截止2021年6月17日止的利息为60774.83元(2021年6月18日起按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计算利息);二、申请人邱洁如、钱赛珠对钱俊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钱赛珠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饶平县三饶镇大庵口大道(1)号,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564149号,土地证号:【饶府集用(2005)字第00075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