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柳凯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224********22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423民初265号 |
案号 |
(2021)宁0423执6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德县支行欠款本金9223.85元,截止2021年4月6日的利息3441.18元,合计12665.03元;2021年4月7日起的利息,以欠款本金9223.85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元,由被告柳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