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98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191民初12808号 |
案号 |
(2019)豫0191执18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支行借款本金999万元及利息163 915.18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5月20日,之后利息、罚息按双方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韩志豪、赵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支行有权对被告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牟县姚家镇纬一路南、南环路北、翰林南路西的土地使用权在520万元的最高抵押范围内;对被告赵莉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天赋路27号11号楼2单元1层14号(所有权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0901069897)的房产在150万元的最高抵押范围内;对被告韩志豪名下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5号26层2606号(所有权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1401168104号)、2607号(所有权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1401168093)的房产、位于郑东新区地德街1号13号楼东1单元5层10号(所有权证编号:郑房权证字1001084600)的房产在330万元的最高抵押范围内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 349元,公告费520元,共计86 86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区支行负担3626元,被告河南永兆粮油有限公司、韩志豪、赵莉负担83 24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时间 |
2019-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22569848882R |
登记机关 |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中牟县姚家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