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海南忆云山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11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琼96民终100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琼9006执13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海南忆云山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海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缴付租金滞纳金和财产损失共计475300元。二、被告海南忆云山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其承租的万宁市兴隆温泉旅游区兴隆石化太阳河度假中心东区的全部资产(除被告海南忆云山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电视、空调和家具外)返还给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海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三、驳回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海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海南忆云山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28202元(已由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海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预付),由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海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772元,被告海南忆云山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430元;诉讼保全费100元(已由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海南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预付)由被告海南忆云山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701元(已由反诉原告海南忆云山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预付),由反诉原告海南忆云山水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万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时间 |
2019-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传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海口市海达路58号今典别墅小区6号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