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云飞机械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08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淮中商初字第00096号 |
案号 |
(2019)苏0826执18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云飞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以7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7.8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玉环县双龙弹簧厂、江苏超越橡塑有限公司、潘云飞、李慧萍、潘勇微、林道奶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江苏云飞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支行有权对被告江苏云飞机械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金房权证金湖县字第J201225333号、金房权证金湖县字第J201225334号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金国用(2012)第3957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金房他证金湖县字第J130724号、金房他证金湖县字第J130725号房屋他项权证和金他项(2013)第175号土地他项权证记载的350万元、210万元、140万元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优先受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2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6220元,由被告江苏云飞机械有限公司、玉环县双龙弹簧厂、江苏超越橡塑有限公司、潘云飞、李慧萍、潘勇微、林道奶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9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审 判 长 华 林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6-20 |
发布时间 |
2019-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云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苏金湖经济开发区宁淮东线西侧、神华大道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