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岳县富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62K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2002民初4234号 |
案号 |
(2021)川2002执恢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岳县富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5年2月21日起以2,100万元为本金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当贷款利率的基数上上浮50%计算至2015年4月14日止;罚息从2015年4月15日起以2,100万元为本金在贷款利率的基数上上浮50%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复利从2015年2月21日起以当月20日未支付的利息为本金按罚息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龚春丽、戴先辉、吴玉兵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安岳县富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龚春丽、戴先辉、吴玉兵履行了担保责任,可以在其担保的范围内向被告安岳县富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债权就被告龚春丽所有的位于安岳岳阳镇安农新村5社【安国用2010第01979号】国有土地,他项权证号为:他项(2014)第089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730万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1-22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龚如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2021MA62K0LC0X |
登记机关 |
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岳县林凤镇麒凤街32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