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乐山市金口河区天然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35111********4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113民初185号 |
案号 |
(2021)川1113执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乐山市金口河天然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偿还原告乐山市金口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90000元及利息23730.3元(截止2021年4月19日);利息以1113730.3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刘洪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洪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35111130603024814 |
登记机关 |
金口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路160号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