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盘锦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42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1103民初1966号 |
案号 |
(2019)辽1103执恢2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与被告王光亚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王光亚、魏春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5605.37元(截止到2016年7月26结息),并从2016年7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对坐落在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晟华苑6期61#A-5-502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盘锦晟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06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时间 |
2019-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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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志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1100734228311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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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中医院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