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26********36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227民初463号 |
案号 |
(2021)湘1227执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邹荣松、姚海燕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谭书明借款本金4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