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邱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4********08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403民初57号 |
案号 |
(2021)皖0403执19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9一、被告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贷款本金1176406.70元,利息4849.41元(暂计至2019年10月23日),合计1181256.11元,此后的利息自2019年10月24日起,按约定年利率5.3%计算至贷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支付违约金1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三、被告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四、被告陈东淮、邱正红、陈安淮、邱梅对上述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08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支行负担2837元,被告淮南市冰峰饮料厂(普通合伙)、陈东淮、邱正红、陈安淮、邱梅负担15971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10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