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韦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802********8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103民初10281号 |
案号 |
(2021)黔0103执46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韦敏归还原告温淑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08300元及支付2017年1月28日至2020年6月17日的利息17434元(利息以108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所得),本息共计125734元。被告韦敏分别于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每月月底前向原告温淑平归还3000元,于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每月月底前向原告温淑平归还5000元,于2021年8月至2021年12月每月月底前向原告温淑平归还16547元;二、若被告韦敏未按期足额归还原告温淑平上述款项,原告温淑平不受本调解书还款期限的限制,有权就余下所有未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温淑平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40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韦敏负担(原告温淑平已预交,被告韦敏于2020年9月4日前支付给原告温淑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