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8********009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802民初2132号 |
案号 |
(2019)豫0802执恢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市山阳区鑫源安建筑设备租赁站租赁费442000元、进出场费48000元及其利息(截止到2016年9月5日利息为34000元;从2016年9月6日起以490000元本金,按年利率息6%计付利息直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从2016年9月6日起每月按17000元向原告焦作市山阳区鑫源安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租赁费,直至塔吊返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焦作市山阳区鑫源安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70元,由原告焦作市山阳区鑫源安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311元,被告焦作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895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30 |
发布时间 |
2019-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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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杨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800173553009D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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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