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邵龙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11********53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5民初3085号 |
案号 |
(2021)苏0205执19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无锡裕隆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金益纸制品厂货款593700元及逾5期利息(以5937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律师费8000元。二、华锡忠对裕隆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邵龙存在643.405万元范围内对裕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牧庆军在1200万元范围内对裕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0元,保全费34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3910元,由无锡裕隆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华锡忠、邵龙存、牧庆军负担(无锡市金益纸制品厂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无锡裕隆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华锡忠、邵龙存、牧庆军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裕隆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华锡忠、邵龙存、牧庆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金益纸制品厂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