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伏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2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13031号 |
案号 |
(2021)苏0509执55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方勇货款484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元,由被告赵伏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至法院,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本院退还。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赵伏明负3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