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67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2民初9987号 |
案号 |
(2019)苏0682执2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借款19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8年9月20日的期内利息为103839.23元;自2018年9月21日起往后的利息,分别计算如下:以5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91%计算;以10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975%计算;以16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15%计算;以24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15%计算,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分期履行:于2019年3月30日前给付650万元本金,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650万元本金,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600万元本金以及所有利息。如被告有任一期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1900万元中未履行部分及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陶志刚、马彩宏、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华创置业有限公司、陶建华、蒋美英对被告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如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有权就被告陶志刚、马彩宏名下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花苑新村金茂国际广场综合楼二、三、四、五层的不动产的折价、变卖、拍卖所得优先受偿。四、原、被告双方就本起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其他无争议。五、案件受理费68210元,由被告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志刚、马彩宏、中筑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华创置业有限公司、陶建华、蒋美英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8年9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签字后就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时间 |
2019-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陶建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69679598XL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如皋市如城镇丽泽华庭105幢9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