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4UJE****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491民初195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9)粤0491执6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吴铨英与被告珠海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解除时代广场项目6层012号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统一经营管理协议、担保协议。二、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同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吴铨英退还已支付的时代广场项目6层012号商铺房款共计370000元并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8500元。支付方式如下:1、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十个工作日内退还房款111000元;2、2017年5月30日前退还房款111000元;3、2017年7月10日前退还房款148000元及违约金18500元;三、如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第一项时间支付,每逾期一天,以欠付款项总金额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三向原告吴铨英支付违约金;四、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各方原来签订的关于时代广场项目6层012号商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统一经营管理协议、担保协议全部终止,各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五、被告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同意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吴铨英退还时代广场项目6层012号商铺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支付方式如下:1、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5万元;2、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5万元;3、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5万元。如被告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时间向原告冯晓虹支付款项,每逾期一天,以欠付款项总金额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三向原告吴铨英支付违约金;六、案件受理费4618元,由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在2017年7月10日前向原告吴铨英支付;七、原、被告双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向第三方透露;八、若被告珠海时代百货有限公司、被告诺德时代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被告中山永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原告吴铨英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时间 |
2019-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谭柏年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2000MA4UJEAQX5 |
登记机关 |
广东省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中山市坦洲镇大兴路117号碧涛花园10幢71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