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清远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36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486号 |
案号 |
(2019)粤0604执138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禅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清远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鹰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8139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346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326元,由原告佛山市南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995元,被告清远市港龙陶瓷有限公司负担1633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时间 |
2019-12-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清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180055366945XY |
登记机关 |
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云龙工业园C-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