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辽宁嘉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75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902民初344号 |
案号 |
(2021)辽0902执6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阜新市海华鑫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借款本金456,780.61元及截止2021年1月3日的利息(包括罚息及复利)427,361.67;自2021年1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辽宁嘉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本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辽宁嘉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阜新市海华鑫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被告闫磊、顾雪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本息、罚息、复利以及实现债权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闫磊、顾雪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阜新市海华鑫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以上款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阜新市海华鑫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嘉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闫磊、顾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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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丁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904567598998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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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阜新市太平区红树路电厂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