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7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民终4628号 |
案号 |
(2020)粤1972执157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联镇土石方队(经营者:梁淦雄)支付工程款1830651元;二、限被告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虎门联镇土石方队(经营者:梁淦雄)赔偿停工、窝工损失138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5852元,由原告东莞市虎门联镇土石方队负担27360元,被告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492元。鉴定费72040元,由原告东莞市虎门联镇土石方队负担36020元,被告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858元,由上诉人东莞市虎门联镇土石方队负担21340元,上诉人湖北南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51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12-31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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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永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1200737112007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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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咸宁市银泉大道36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