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6********4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411民初1086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恢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195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刘学超、刘娜、河南天科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513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时间 |
2021-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