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冷俊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9004********0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882民初948号 |
案号 |
(2021)黑0882执1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家辉、冷俊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刘晓波借款本息合计372 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030元,由被告朱家辉、冷俊成负担6 883元,原告刘晓波负担14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