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21********00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202民初1499号 |
案号 |
(2019)湘1202执15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肖前堂与被告怀化市天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怀化市天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肖前堂装修款92 700元,并承担违约金5 400元(从2017年5月1日起算至2017年11月30日止);三、被告唐志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肖前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038元,由被告怀化市天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唐志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时间 |
2019-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