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怀化市天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0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202民初1604号 |
案号 |
(2017)湘1202执1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王祥与被告怀化市天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9日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怀化市天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王祥装修款75 512元,并赔偿原告王祥经济损失(以每月500元为标准,从2017年6月22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后满3个月止);三、被告唐志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2元,由被告怀化市天裕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唐志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09-19 |
发布时间 |
2017-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唐志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200678041674H |
登记机关 |
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顺天国际4楼F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