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武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2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2民初772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19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武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郭达津3198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2850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郭达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5元,减半收取计3177.5元,由被告武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