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保定康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250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02民初2178号 |
案号 |
(2021)冀0602执18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李福东、原告白显勇与被告保定康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7月1日签订的《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协议》,解除之日为2020年7月24日;二、被告保定康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达还原告李福东、原告白显勇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本金按照10万元计算,利率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6年7月2日起至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保定康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09-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600MA07M52502 |
登记机关 |
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保定市竞秀区富昌乡李七里店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