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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2********2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3民初1604号
案号
(2021)津0103执39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春玉借款50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春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张春玉负担173.08元,由被告张岩负担4326.9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时间
2021-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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