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虞城县兴安物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48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402民初10990号 |
案号 |
(2019)豫1402执35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虞城县兴安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17年12月30日为81500元,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按照月利率9‰计算,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敏广、宋喜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虞城县兴安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虞房权证稍岗乡字第1500044120号房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时间 |
2019-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豫1402执351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8-20 |
执行法院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000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宋喜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425694876874H |
登记机关 |
虞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虞城县稍岗乡南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