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2********5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晋1022民初48号 |
案号 |
(2021)晋1022执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萍萍借款本金237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翼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