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盛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33********5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8203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40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盛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城支行透支款本金27705.36元,利息2806.35元,违约金4007.03元,合计34572.74元(利息等算至2019年8月1日,此后的利息按剩余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并计收复利,违约金每月按剩余本金的5%计算)。案件受理费334元,由被告盛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