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9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加商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加法执字第00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福军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刘喜宝供贷损失25000.00万元;二、被告大兴安岭建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以上款项自愿负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如二被告不能按期给付以上款项,则按50000.00元执行;四、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13.00元(原告已预交4300.00元),原告自愿负担,退回原告4087.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7-07 |
发布时间 |
2016-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段俊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2700728987709T |
登记机关 |
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春城路建设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