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兴安岭同力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8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加商初字第204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3)加法执字第001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兴安岭同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0日前给付原告赵庆芳借款本金202702.00元及利息100000.00元;二、被告张维超、刘桂霞对上述款项不承担还款义务;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170.0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被告大兴安岭同力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3-11-12 |
发布时间 |
2016-1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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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宪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胜利路工会招待所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