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黔西南州友林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95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23执恢29号 |
案号 |
(2019)黔23执恢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洁、孙建军、黔西南州友林工贸有限公司、张毅、李淑尧、刘燚芷承诺按如下方式连带清偿原告郭志坚借款本金3600万元,并分段计算利息:1、被告张洁、孙建军、前线那周友林工贸有限公司、张毅、李淑尧于2015年2月18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16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2%,利息从2014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8日),该笔款项归还后,原告郭志坚同意法院对黔西南州友林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兴义威舍地方煤焦货场的土地进行解封。2、被告张洁、孙建军、前线那周友林工贸有限公司、张毅、李淑尧、刘燚芷于2015年5月18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2%,利息从2014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18日),该笔款项归还后,原告郭志坚同意法院对黔西南州友林工贸有限公司名下兴义威舍加油站的土地进行解封。3、被告张洁、孙建军、前线那周友林工贸有限公司、张毅、李淑尧、刘燚芷于2015年8月18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2%,利息从2014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18日。4、被告张洁、孙建军、前线那周友林工贸有限公司、张毅、李淑尧、刘燚芷于2015年11月18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2%,利息从2014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18日。5、被告张洁、孙建军、前线那周友林工贸有限公司、张毅、李淑尧、刘燚芷于2016年2月18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2%,利息从2014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18日。二、上述款项如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则原告郭志坚有权就按照3600万元中未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2%,利息从2014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24968元,减半收取112484元,保全费5000元,攻击117484元;由被告张洁、孙建军、前线那周友林工贸有限公司、张毅、李淑尧、刘燚芷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5-29 |
发布时间 |
2019-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2300709543088F |
登记机关 |
黔西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遵义路吉利小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