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门市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24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703民初5901号 |
案号 |
(2019)粤0703执34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0194605068】。被告江门市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袁喜鹏支付拖欠的工程劳务款共人民币2227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一审案件受理费357元(已由原告袁喜鹏预交),由被告江门市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袁喜鹏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5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名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5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发布时间 |
2019-08-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粤0703执345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4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2272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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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广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703692482425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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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门市五邑大学北门伟伦大厦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