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105********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106民初5790号 |
案号 |
(2021)晋0106执38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止2020年7月9日的剩余贷款本金1050000元、利息201879.4元、罚息196088.1元(含复利),本息共计1447967.5元,以及从2020年7月10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本金1050000元按照年利率13.5%计算的罚息,以及该罚息按照年利率13.5%计算的复利,及利息201879.4元按照年利率13.5%计算的复利。二、被告杨博、山西舒顺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建华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博、山西舒顺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建华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16元,由被告杨建华、杨博、山西舒顺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