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鄂尔多斯市立易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408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06180号 |
案号 |
(2018)内0602执恢22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鄂尔多斯市立易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陈铁则汽车贷款保证金43600元及其自2015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之日止的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立易汽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8-07-31 |
发布时间 |
2019-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内0602执恢2271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31 |
执行法院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36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子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鄂尔多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胜区分局 |
注册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南路1号街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