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荣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021********27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甘0271民初1026号 |
案号 |
(2021)甘0271执17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荣华返还白雪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返还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白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