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5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9民初4612号 |
案号 |
(2020)黑0109执13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代立冬投资款500,000.00元; 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代立冬投资款利息(以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李春会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中的300,0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代立冬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代立冬已预付)、保全费3,520元,合计12,320元,由北京佳明众和石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其中李春会对7,392元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代立冬。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卞加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2670562117Q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南路190号14幢3层35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