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02********107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221民初995号 |
案号 |
(2021)辽1221执11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铁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郑宏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50,000.00元及该笔借款至2020年12月20日之前的利息、罚息329,717.17元;并继续以本金1,75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罚息;二、如郑宏义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拍卖、变卖登记于徐建华名下并提供抵押的铁岭市银州区铜钟街道繁荣小区1号组团8幢1-9房产,所得价款由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19元(已减半收取),由郑宏义、徐建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铁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09-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